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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提示函~经开区药品零售单位请认真看

发布日期: 2026-08-03 09:18:00    作者: 经开区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字体: 】   阅读: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处方药销售管理合规提示函


绵阳经开区各零售药店:

为切实规范药品经营行为,防范处方药销售风险,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现提示你单位在开展处方药销售活动时,严格执行以下相关禁止要求。

一、禁止无处方、虚假处方或过期处方销售处方药。所有处方药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合法有效处方销售。

二、禁止执业药师脱岗销售处方药或先售药后补处方。严格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制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禁止处方药开架自选,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四、禁止篡改、删除处方审核、销售记录,伪造台账规避检查。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五、禁止销售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六、禁止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各零售药店应高度重视处方药销售管理,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牢药品安全底线。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零售药店,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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