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管委会2024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川民规〔20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临时救助的定义与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经开区以及在经开区内长期居住的服务人口(持有居住证)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对象和急难型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危重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绵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非私立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2.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4.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5.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性灾害纳入灾害救助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三、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绵阳市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
(二)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总价值超过绵阳市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36倍;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和调查;
(五)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
(六)有就业能力、就业机会不主动就业,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却游手好闲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八)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救助方式。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1.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方式的,应在自然年度内发放完毕。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需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来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被救助对象年救助总额不超过绵阳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需超过12倍标准或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申请临时救助的,由街道(镇)提出申请,区社发局组织相关部门“一事一议”,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1.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绵阳市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其中: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非私立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家庭实际承担各种费用总额的60%进行救助;因在医疗(康复)机构治疗疾病、康复训练、住院照料或人身意外伤残产生的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后负担依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按扣减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
2.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1—4倍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家庭成员(个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3.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家庭(个人)必需支出增加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生证或在校在读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2)身患疾病的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总额发票、医疗保险结算表及其他报销凭证;
(3)身患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及正规康复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康复治疗相关资料和相关救助、社会帮扶资料等;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相关材料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受理。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已经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办理。
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六、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审核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可以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等。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有关材料和手续。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紧急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一)调查核实。塘汛街道办事处和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以下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参加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字。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区社发局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或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建档困难职工的,不再单独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算各项刚性支出并酌情扣减。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住所等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急难发生地)或单位,走访了解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经济状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临时遇困的实际情况。
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也可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佐证材料。
调查核实后,可以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二)初审公示。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和初审意见等,公示期5天。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社发局。
(三)审核确认。区社发局应当全面审核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补齐补正后重新报送。区社发局应当对有疑问、有举报的申请,会同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重点复核。区社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结果公示。申请人家庭获得临时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进行公示。结果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五)中止情形。申请人拒绝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或者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区社发局和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可以中止审核确认程序。
(六)系统应用及存档。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区社发局应当全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审核、确认临时救助申请,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区社发局应当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七、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区财政局应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八、工作要求
(一)区社发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绩效评价,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二)区社发局和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和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三)区社发局和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四)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五)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六)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区社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8月25日起施行的《经开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经开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2.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
及承诺书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临时救助)
4.村(社区)民主评议会会议记录
附件1
经开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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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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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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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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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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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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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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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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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救助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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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是否已获临时救助 (若已获救助,请注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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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救助金额及计算依据 (由街镇填写,计算 依据必填) |
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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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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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核查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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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汛街道办事处(松垭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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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发局 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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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意见(针对“一事一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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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授权及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因 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现代表家庭申请临时救助。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核对机构对本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相关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承诺,按要求提供资料和所述说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补助,自愿全额退回领取的补助,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临时救助)
申请家庭(户主/ 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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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人 |
家庭年收入 |
元 |
支出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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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状况 |
房产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房屋性质 |
房屋来源 |
购(建)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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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船 |
车(船)主姓名 |
车(船)型 |
车(船)牌号 |
购买时间 |
购买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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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急难情况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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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
职业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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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被调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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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 |
附件4
村(社区)民主评议会会议记录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
会议内容:□□□□□□ 村(社区)申请临时救助对象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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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民主评议, 村(社区)确定: 拟申请临时救助;
拟不纳入申请临时救助,接下来在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