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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6-17 10:06:29    作者: 经开区    来源: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 】   阅读:

塘汛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松垭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工委、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区社会事业党委,各部门(单位)党组,区直国有企业党委(党支部),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发挥中国科技城优势加快建成省域经济副中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作部署,切实发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助推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绵阳经开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绵阳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绵阳经开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每年资金额度1亿元,并根据当年财政状况酌情调整。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严谨规范、科学合理、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政策奖补、项目扶持、活动开展、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区级相关部门、市级派驻单位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创新主体引育、创新能力提升、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氛围营造、创新要素汇聚等工作。

(一)创新主体引育。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的招引培育,支持助推我区产业快速发展,解决行业共性和前沿技术需求的创新创业团队(人才),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优质企业加快成长。

(二)创新能力提升。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将科技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在布局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主体。

(三)创新平台建设。以加快培育创新平台高效形成新质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营;支持专业孵化载体、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检验检测中心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使用。

(四)创新氛围营造。围绕全链条科技创新,支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创新能力提升、学术研讨交流、科技成果发布、科技金融沙龙、创新创业赛事等系列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科技创新氛围。

(五)创新要素汇集。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专营机构,降低创新主体融资、保险等成本;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转化率;支持创新主体大力开展科技人才招引培育;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人才)等研发生产的创新产品在园区示范应用。

(六)其他支出。因工作需要开展宣传推广、考察学习等活动,以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重大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财评中心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共同管理。

(一)由专项资金申报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受理和初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或申请。

(二)区科工局会同区财评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评审评估;区科工局会同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定期通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财政局对评审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查。

(三)专项资金申报部门(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

(四)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使用效益监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

第四章  申报拨付

  对开展创新主体引育、创新能力提升、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氛围营造、创新要素汇聚等工作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评审”。

(一)申报。集中申报的专项资金对当年度项目按照跨年度两批次进行兑现,当年度9月初专项资金申报部门(单位)测算所需资金额度,9月底前受理、收集申报材料并初审。下一年度3月初专项资金申报部门(单位)测算所需资金额度,3月底前受理、收集申报材料并初审。

(二)评审。当年度10月初、下一年度4月初由专项资金申报部门(单位)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整理汇总,送区科工局,由区科工局会同区财评中心开展评审评估;区科工局会同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对评审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查。

(三)上报。专项资金申报部门(单位)负责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

(四)拨付。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原则上于当年度12月底前、下一年度6月底前予以兑现拨付。

  对临时性、阶段性或其他工作支出,送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备案后,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预算控制、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跟踪监管”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牵头部门(单位)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信息套取资金。承担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条  区科工局会同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领域。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实施主体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社会赞助或捐赠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现行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重复、交叉的,专项资金申报部门(单位)不可重复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的,涉及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财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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