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建设工程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堵塞砂石资源管理漏洞,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产生砂石资源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20号)等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绵阳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绵阳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共十六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砂石资源处置要求、储量核实、财务管理、禁止事项、监管责任、共同执法机制等,重点明确了哪些项目产生的砂石可以自用,规定了自用外剩余砂石资源的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明确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适用范围
绵阳市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削坡减荷、消除地灾隐患工程,按照建设方案或施工设计产生的砂石资源,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处置要求
除可自用的砂石外,其他项目产生的砂石全部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置。
三、储量核实
除线性工程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砂石资源储量核实,并确认本工程实际砂石自用需求量。
四、禁止事项
禁止以工程名义非法采矿、采砂并销售。严禁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矿、采砂。
五、财务管理
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工程砂石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县级财政,有关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
六、监管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的属地责任;批准建设工程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设计或方案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履行工程项目产生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的主体责任。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动态排查。
七、共同执法机制。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按照职责查处涉及非法开采销售砂石资源的行为。相关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八、参照执行
鉴于丘区工程开挖后会产生多余的可以利用的页岩(土)(如用于制砖)资源,参照本办法管理。
九、河道砂石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由水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