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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0个要点!

发布日期: 2025-10-10 19:03:20    作者: 经开区    来源: 中国普法    【字体: 】   阅读:

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并进行阅读,或翻阅孩子的日记。这一行为不但伤了感情,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顾;情况差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长总是认为“棍棒”的教育才能帮助孩子成长,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学校老师不能在教室里抽烟

个别教师管不住自己,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这种现象不但是有损形象,而且以后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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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得再骂“笨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与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其品行上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学习困难,成绩不好。部分学校就会以这些理由去歧视这些学生,严重则开除。学校应当规避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一旦违法,将有可能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与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与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老师不得随便补课

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部分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课,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课。而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学校升学率,允许老师给学生布置大量的家庭作业。针对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社会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那些威逼利诱未成年人上街去乞讨的大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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