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经开区管委会及区级部门(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经开区管委会及区级部门(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方式。网站地址:http://jkq.my.gov.cn/;公开时间:网上 24 小时公开。本机关还将采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其他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绵阳市政府及其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在绵阳经开区网站(http://jkq.my.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
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信函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您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因此,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请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后及时与我们联系确认(联系电话:0816-8130078)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经开区综合办公室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2.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时请在《申请表》左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发出后,申请人应主动与绵阳经开区综合办公室联系确认。未经确认,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3.通过邮寄提出申请。申请人将《申请表》填好后,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给受理机构,提交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
(三)受理机构及流程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绵阳经开区文武西路49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16—8130078
传真号码:0816—8130110
通信地址:绵阳经开区文武西路498号
邮政编码:621000
电子邮箱地址:jkqzhbll@my.gov.cn
2.受理流程
(1)登记。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立即予以登记,记明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收到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2)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要素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未填写联系方式的,将申请登记后留存。
(3)查找信息。本机关根据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查找具体信息。
(4)保密审查。对申请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四)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绵阳经开区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执行。
四、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